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問責,是指本局機關科室、局直屬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職,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依照本規定予以過問并追究責任的制度。國土資源局機關科室及局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問責暫行規定國土資源局機關科室及局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問責暫行規定, ...